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丰富党员教育形式,提高党建活动经费使用效率,根据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隶属于学校党委的各级党组织,包括各分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以及全校各党支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包括学校党委每年按一定比例下拨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费,按教工党员200元/人·年、学生党员100元/人·年划拨的党支部建设费和其他专项经费。
第四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实行专款专用。党建活动经费要指定专人管理,保证经费使用合理、规范。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余留部分跨年可累计。
第五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训党员。主要用于对广大共产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开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应着眼于使一个单位、一级党组织范围内的大多数党员或某一类别的党员普遍受益。
(二)订阅或购买、印刷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必须是直接用于订阅和购买以党员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刷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问物品的费用。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包括用于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给受灾党员,修缮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场所、电教设备等教育设施的费用。
(六)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七)用于党建理论研究产生的费用,发表党建论文、制作党建视频等产生的费用。
(八)用于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方面产生的费用。
(九)支持开展驻村帮扶工作,用于购置向困难户发放的慰问品、驻村“第一书记”开展脱贫攻坚购置的物品等。
(十)其他开展党员教育培训等相关活动产生的费用。
第六条 在遵循党建活动经费使用基本用途的前提下,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的具体使用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师资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员教育培训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员教育培训乘坐汽车、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党员教育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是指党员教育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党员教育培训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发生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培训集中购买和印制的培训资料费用。
(八)门票费是指党员学习、参观活动中购买的门票费用。门票费用支付范围要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九)讲解费是指聘请专业人员为党员学习、参观进行讲解的费用。
(十)其他费用是指为党员教育培训必须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党建活动经费具体使用项目的列支,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二)伙食费,参照有关规定,在学校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无法取得正式票据的,可由伙食提供方出具用餐人数和金额的材料,经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签批后,方可作为报销凭证。
(三)讲课费,参照学校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租车时应当签订租车协议,严格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规定执行。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八条 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应当突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注重与本单位中心工作结合,提高教育培训质量效果,坚决防止形式主义。教训培训活动应当制定方案,明确主题,突出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自行组织开展活动,原则上不得将活动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组织。
第九条 党员教育培训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红色教育资源,原则上不跨区域进行。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西安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每两年不超过一次,一天可往返的党建活动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使用时,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十一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要指导基层党支部开展好活动,对活动的内容、形式等严格审批,提出意见。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负责本单位经费的管理、使用,对本单位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的范围、金额以及费用票据等进行把关、审核,签字后按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本单位党建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管理使用情况要纳入党务公开内容。同时,应当于每年年底向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经费的使用情况,建立经费备查账簿,指定专人负责,接受组织部、财务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党建活动经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私吞。对截留、挪用、私吞党建活动经费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事法律的将移交司法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