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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委“三会一课”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2024年10月14日 17:15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机关党支部建设、不断强化机关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宗旨意识教育,努力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三会一课”指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是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也是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

第三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是新时期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是推进机关“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有效载体,是提升机关党支部战斗力和凝聚力的制度保障,是强化机关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的主要途径。

第四条  机关“三会一课”制度,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把增强党性贯穿始终。

第二章 支部党员大会

第五条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大会,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机关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省和学校党委、机关党委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二)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党的基本知识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按照要求开展党内教育活动;

(三)听取和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四)讨论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事宜;

(五)讨论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的意见,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等;

(六)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

(七)开展党性分析和党员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

(八)研究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

(九)其他需要党员审议、表决、监督或要向党员通报的事项。

第七条  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召集、主持,支部书记不在时可委托支部副书记主持。支部党员大会一般一个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机关各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需要做好会前准备工作。会前准备工作由支部委员会完成。支部委员会根据需要讨论确定支部大会的议题、日程和时间安排,并对议题提出初步意见。相关内容确定后,要提前通知支部全体党员做好准备工作。

第九条  支部党员大会开始前,由组织委员清点到会人数,向大会报告应到党员数、实到党员数、缺席人数及原因,说明到会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并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过程中,主持人要引导大家围绕中心议题充分讨论,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力求把议题议深、议透,并形成统一的意见。

第十条  支部党员大会须支部正式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换届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有效。

第十一条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主持人应适时集中多数者的意见,提请大会表决,组织委员统计并记录表决结果。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为通过,并形成决议。同时,应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对经过充分讨论仍然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如无紧急情况,可暂缓作出决议,留待下次会议继续讨论;必要时也可报请机关党委决定。形成会议决议后,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会议要求落实好决议内容。

第十二条  支部党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支部委员会如发现党员大会的决议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时,可请示机关党委进行裁决或重新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支部党员大会有时可以吸收非党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

第十三条 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可以采取举手和无记名投票两种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对多个事项或多个名单进行表决时,应逐一表决。对于经过讨论暂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不能急于作决议;一次会议不能统一的,如无特殊情况,可以下次再议;必要时可以报告机关党委。

第三章 支部委员会

第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领导和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机关党委和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审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

(二)讨论通过年度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讨论决定本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 进行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等;

(四)研究讨论需提交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

(五)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确定党员发展对象,做好评选优秀党员、认定不合格党员等的前期准备工作;

(六)其他需要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书记召集、主持;到会委员超过三分之二方可召开。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召开支部委员会,需要做好会前准备工作。会前,由支部书记收集、整理并确定支部委员会议题;支部委员可向支部书记提请召开支部委员会就某议题进行研究。组织委员负责将会议时间和主要议题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应有明确的议题。讨论中要充分发扬民主,提倡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支部委员会允许支部委员保留个人意见或在会议期间发表不同意见,但形成决议后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条  支部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确定有关支部委员负责检查落实,并向党支部书记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推翻或修改。

第四章 党小组会

第二十二条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本小组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党小组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支部安排,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按照要求开展党内教育活动;

(二)传达支部委员会决议,讨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

(三)检查执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组织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决议的情况;

(四)讨论有关党内事务,如改选党小组长、酝酿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等;

(五)讨论分析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状况和评选优秀党员等情况,并向支部委员会反映意见;

(六)其他需要党小组会讨论决定和贯彻执行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负责召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小组长根据支部工作布置和要求,并结合本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党小组会的内容。每次党小组会的内容不易过多,侧重解决一两个问题。会前一天,由党小组长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和主要内容通知本党小组每位党员。

第二十五条  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主持。会中,由党小组长指定一名党员同志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党小组长应及时向支部书记汇报会议召开情况。

第五章 党课

第二十六条  党课是机关党员接受党的教育、提高理论和思想水平的重要途径。党课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结合机关各支部、各部门实际和党员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

第二十七条  党课由支部委员会负责组织,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并报机关党委备案。党课由组织委员负责制定计划,党支部书记审定后组织实施。宣传委员负责联系授课人员,准备授课内容。一般情况下,党课与党员大会一并组织、依次安排。

第二十八条  党课一般由支部成员轮流讲授,也可以邀请先进典型人物或有特长的党员进行授课。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支部书记每年至少带头讲1次党课。

第二十九条  机关各支部开展党课教育,可邀请非共产党员的处级领导参加,可吸收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党课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各党小组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党课结束后,支部书记要可组织全体党员进行讨论交流,巩固和深化党课教育效果。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一条  机关党委对机关各党支部落实“三会一课”制度负总责,机关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机关党委要加强“三会一课”的领导和指导,每年年初制定“三会一课”指导性意见,督促所辖党支部制定“三会一课”计划,并建立管理台帐、抓好督查落实。

第三十三  机关党委委员监督并指导所联系支部的“三会一课”开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机关各支部书记是本支部“三会一课”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支部“三会一课”的实施、开展、落实。

第三十五条  机关各支部召开“三会一课”,应做好会议记录,统一记录在《党支部工作记录本》上。“三会一课”的开展情况,是机关党委评选先进党支部的考核指标之一。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各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所在党支部安排,带头参加“三会一课”,带头落实支部决议,带头遵守请销假制度和签到制度,为其他党员干部作出示范。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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