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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2022年07月11日 17:09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机关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机关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省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机关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平台,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 机关党委对理论学习负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要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由机关党委委员组成。可根据学习需要,邀请校领导、机关纪委委员、机关各支部书记、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  机关党委书记是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任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进行学习讲评。机关党委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机关党委副书记为行使职责

第六条  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配备学习秘书。学习秘书由机关党委干事担任。学习秘书主要为机关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做好参谋、协调和服务工作,包括草拟学习计划和学习方案、邀请专家授课、联系安排重点发言人、准备学习资料、印发学习通知、协调学习事务、负责学习考勤和记录、撰写学习情况报告、管理学习档案等。

第七条  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坚持围绕学校发展中心、服务工作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四)党史、国史、世界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五)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中、省及学校党委、行政重要会议精神、文件、领导讲话;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事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重要规划、政策以及校党委要求的相关内容;

(九)机关党的建设的相关内容

(十)学校党委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八条 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按照学校党委部署,结合机关实际,制定学习计划和年终总结,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九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可采取集体学习研讨、个人自学、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坚持把重点发言、集体研讨、专家辅导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把读(书和文件)、听(专家辅导和录音辅导)、看(视频和现实情况)、走(调查研究和学习考察)、说(集体讨论和经验交流)、写(心得体会和调研文章)有机结合起来。

第十条  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集中学习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学期集中学习3-4次(每次半天),全年不少于6次。每位中心组成员每学期重点发言不少于1次。上半年最后一次集中学习之后对半年学习情况进行回顾和小结;下半年最后一次集中学习结束后对全年学习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

第十一条  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结合工作实际围绕学习专题认真学习指定书目或文件,坚持做好学习笔记,积极撰写学习体会或理论研讨文章,做到读书有笔记,学习有体会,指导实践有成效。

第十二条  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学期至少1次深入所联系支部了解学习情况,并结合自身学习体会,有针对性地加以指导。

第十三条  机关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严格执行考核制度,确保各项学习任务落到实处。每位中心组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中主动汇报和检查自己的学习情况。对理论学习重视不够、开展不力的中心组成员,机关党委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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