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切实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学校党委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党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党委委员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有关会议精神、文件要求;
(二)研究讨论机关党委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讨论决定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从严治党工作、群团工作、机关作风建设、科级干部聘任和稳定安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决定机关党支部的设置、换届和调整;
(五)审批机关党员发展、转正;
(六)讨论决定机关党委重要规章制度;
(七)其他需要由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根据议事范围,事先提出需要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各项议题。
议题确定后,机关党委干事及时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提前一天送达各位委员;各位委员应在会前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以提高议事效率。
第四条 会议由机关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机关党委委员。
第五条 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七条 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在会前向机关党委书记请假;如会前已审阅会议议题材料,应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八条 机关党委干事负责会议通知、会议议题材料准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一般要求一事一议一决。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委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应从学校发展大局出发,积极发表意见;应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对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第十一条 会议表决时,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和票决的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出席会议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出席会议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二条 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讨论涉及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予以回避。
第十四条 凡应由委员会议决定的事项,不能以其他形式代替。
第十五条 委员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委员会议作出的决定,相关工作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如果对会议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学校党委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应按集体决定执行。如确需复议的,须明确提出调整理由、调整建议,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方可报机关党委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机关党委书记要及时提醒督促,检查执行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对缺席会议的成员,由机关党委干事以适当形式向缺席人员告知该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内容和结果。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