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思想和作风建设,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实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的人员是:处级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既要参加各自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还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
第四条 任何党员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在政治上和其他党员一律平等,必须编入一个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基本要求是:
(一)党员领导干部要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学校党委的有关规定,带头执行“三会一课”、党内监督等制度规定,如实汇报思想情况,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模范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二)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和其它党内活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支部换届选举大会、支部组织生活会及支部上党课时,原则上不得请假。如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应主动向党支部请假,不得无故拒不参加党员组织生活。
(三)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员组织生活时,要带头学习、带头发言、带头讲党课,与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关心和支持党支部管理好党员组织生活,指导党支部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促进党员素质的不断提高。
(四)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支部大会决议,努力完成党支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党支部要对本支部的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做好如实记载,同其他党员一样进行考勤、记录和管理。党支部过组织生活,要提前通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并定期向所在分党委(党总支)如实评价和汇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基本要求是:
(一)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用整风的精神开好民主生活会,增强政治性。应围绕议题认真学习,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总结经验教训,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二)民主生活会上要结合实际学习有关文件,围绕重点议题进行检查总结,抓住主要矛盾开展积极的思想交锋,针对主要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发言内容要集中,查摆问题要具体,不得泛泛议论,评功摆好,不讲原则,或把生活会当成闹意气、泄私愤、争高低的场合。
(三)校党委书记、各分党委(党总支)书记、机关各部门及各附属单位党员负责人是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统筹安排并召集主持本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参加人员为全体校级党员领导干部,领导班子中的非党成员列席民主生活会。各分党委(党总支)、机关各部门及附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参加人员为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非党员处级领导干部列席民主生活会。校、处两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也可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会议。
(四)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充分准备:
1.根据本单位工作中心和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制定方案,确定重点议题;
2.领导干部之间互相谈心,交换意见,沟通情况;
3.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转告出席人员,或在会上进行通报;
4.领导干部个人准备发言提纲。
(五)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就以下问题进行对照检查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对去年民主生活中对照检查材料整改的情况说明;
2.按照今年民主生活会主题进行检查剖析;
3.对群众意见、建议回应说明;
4.对家庭情况变化等个人重要情况说明;
5.对存在问题进行根源剖析;
6.今后努力和整改方向。
(六)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领导班子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临时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一般情况下,须按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召开。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报上级党组织同意。会议日期和主题,须提前通知参会人员,要求做好准备。
(七)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的问题,主要应由基层党组织自身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请示报告。属于违犯党纪、政纪、国法的,应按有关规定,交有关机关查处。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基层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追究召集人或主持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民主生活会后五个工作日内,要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适于通报的情况可向下级组织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视情况用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执行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视为违反《党章》规定的违纪行为,校党委或各分党委(党总支)应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九条 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